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党群建设 党建活动 正文

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发展党员工作规程

作者:时间:2015-07-14点击数:

为使学校党员发展工作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做到党员发展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发展党员工作规程》。

一、发展党员的方针和原则

1、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必须始终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

2、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党的先进性原则;坚持经过支部、个别吸收的原则;坚持业余党校培训原则;坚持团组织推荐原则。

二、发展党员的标准和规定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入党条件是发展党员最基本的标准,同时根据我校师生员工的实际情况,在党员发展过程中,发展对象还必须符合以下具体规定:

(一)教工党员发展对象:

1、被确定为积极分子一年以上;

2、经过业余党校培训且成绩合格的;

3、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中表现积极,成绩突出,年终考核合格以上的;

4、发展对象的民意测验赞成票超过参加测验人数80%以上的;

(说明:发展对象所在部门人数少于20人的,参加民意测验的人数要达到80%,超过20人的,参加民意测验的人数不能少于18-20人。)

5、考核中无明显问题的;

6、家庭及社会关系政审合格的。

具有下列问题之一的暂缓发展或不予发展。

1、两年内受过纪律处分的;

2、考核中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的;

3、反映的问题暂不能做结论的;

4、参加党和国家明令禁止或取缔的非法组织的。

(二)学生党员发展对象:

1、被确定为积极分子一年以上;(入学前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发展对象的考察时间为一年。)

2、经过业余党校培训且成绩合格;

3、 发展之前的两个学期学习总成绩的平均排名进入所在班级总人数的前二分之一;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特殊贡献的学生干部,在毕业前发展的,此项条件可适当放宽,但 发展之前的二个学期学习总成绩的平均排名必须进入所在班级人数的前三分之二;(发展之前的两个学期为实习期,以实习前的两个学期成绩为准,以下类同)

4、发展之前的两个学期,学习成绩没有挂科的;

5、辽宁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党员发展对象执行辽宁工业大学相关规定。关于学习成绩要求:一年级发展的,学习成绩为专业排名20%以前学生;二年级发展的,学习成绩为专业排名40%以前学生;三、四年级发展的,学习成绩为专业排名50%以前学生;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在第七、第八学期发展的,成绩可适当放宽;

6、发展对象的民意测验赞成票超过参加测验人数80%以上的;

(说明:发展对象所在班级的人数少于20人,参加民意测验的人数要达到80%,超过20人的,参加民意测验的人数不能少于18-20人。)

7、发展之前的二个学期,学生操行量化考核名次,每学期均在班级排名前三分之一以上的;

8、各方面表现突出,在同学中能够发挥表率作用,产生积极影响的;

9、家庭及社会关系政审合格的。

具有下列问题之一的暂缓发展或不予发展。

1、在校期间因违纪受纪律处分的;

2、考核中同学意见大、问题明显、反映强烈的;

3、参加党和国家明令禁止或取缔的非法组织的。

三、发展党员的程序和步骤

党组织接收新党员,必须按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入党手续,这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作为组织制度来执行。

(一)要求入党的人向党组织自愿提出申请,递交本人亲自书写的入党申请书。

(二) 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经总支部委员会同意后,支委会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支部负责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并为其指定两名党员作为培养联 系人。入党积极分子应向党组织报送自己撰写的自传和思想汇报材料。党支部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每半年做一次鉴定,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三)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业余党校培训并结业。

(四)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成熟后,经总支部委员会同意后,党支部可以确定其为发展对象。

(五)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经总支部委员会同意后,形成综合考核材料上报党委工作部。上报的材料包括:1、入党申请书;2、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3、思想汇报;4、自传;5、政审材料;6、党支部综合鉴定;7、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8、业余党校结业证。

(六)党委工作部对发展对象进行进一步考核,然后向党委提出发展意见。

(七)党支部根据发展意见,经总支部委员会同意后,确定两名正式党员做为他的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人担任),指导申请人填写《入党自愿书》,支委会严格审查,广泛征求意见,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做出决议并报学校党委审批。

(八)教师发展对象由学校党委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学生发展对象由党总支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考核,填写考察谈话意见。

(九)学校党委会批准接收预备党员,形成党委审批意见。

(十)被批准入党的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四、预备党员转正

(一)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其入党介绍人继续负责做培养教育工作,并对其进行预备期间的教育考察。

(二)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后,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经总支部委员会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并形成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报学校党委审批。

(三) 经学校党委审批转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后,教师党员,党委工作部负责将其入党申请书、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考 察登记表、自传、政审材料、业余党校结业证、《入党自愿书》、转正申请书、《预备党员考察表》等转交档案室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的上述材料暂由党委 工作部保存,待毕业后转出。

(四)预备期期满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有挂科或违纪),应延期转正。

(五)预备期期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含延长预备期期满后仍然有挂科),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五、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

根据辽宁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辽学指【2012】95号《关于做好毕业生党员党组织关系转移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就毕业生党组织关系转移作如下说明:

(一)已经落实工作单位或升学的毕业生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单位党组织。

(二)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如果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在人事、就业代理机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代理机构党组织。

(三)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市、县(区)组织部门。

(四)因出国、准备考研、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等原因,无法落实党组织关系的毕业生党员,可向辽宁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党委提出转入申请。